在夫妻离婚时,只如果属于夫妻配合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离婚怎样分割财产?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一般有以下几个原则:
1、协商处理原则。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配合财产由两边商议处置”,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男女平等原则。
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对等”的准绳,不克不及鄙视主妇,认为妇女挣得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赐顾帮衬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商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详细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帮忙另一方事情等支出较多的责任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该予以赔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赐顾帮衬无过错方原则。
由一方的错误致使夫妻感情碎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侵害补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行家庭暴力的;
(4)荼毒、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一方反悔怎么办
(1)悔怨协议离婚时约定的条件
挂号离婚时两边被迫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起通过诉讼重新分割。
情形一: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后悔
男女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忏悔,要求变换或许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会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发现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情形二:未离婚,对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后悔
当事人杀青的以挂号离婚或许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情形三:离婚后,对侵害赔偿后悔
当事人在挂号离婚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重婚的;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实行家庭暴力的;荼毒、遗弃家庭成员的)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侵害补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曾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情形四:离婚后,对子女抚养问题后悔
两边能够商议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另行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2)后悔离婚
协议离婚后一方忏悔的,应该向原婚姻挂号构造请求解决。由婚姻挂号构造依据当事人请求的详细情况和理由,作出相应处理。如果当事人一方想夫妻重归于好,另一方也表示同意的,双方可以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无论是哪类体制格局下的离婚,实在都是同意夫妻先就共有财产商议处置的,而在不克不及商议达成一致的时候,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作出判决。当然,法官在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理的时候,就需要遵循上述几方面的原则,若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分割的话,其实并不是一定要遵循的。
以上就是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