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扰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如下罚金。情节分外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如下罚金或许没收财产。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刑法》第225条违背国家规定,有以下非法经营行为之一,侵扰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如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例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实以及其余法律、行政法例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无关主管部门同意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余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实以及其余法律、行政法例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