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运制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背国家规定,非法运输、照顾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死刑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二)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双方制剂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三)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苯丙醇胺)、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
(四)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公斤以上;
(五)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六)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公斤以上;
(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
(八)其余用于创造福寿膏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非法运输、照顾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目规范,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目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目规范的,应予立案追诉。
为了私运制毒物品而接纳出产、加工、提炼等要领非法创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预备)立案追诉。
实行私运制毒物品行为,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联系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余证据综合检查判别,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转变产物外形、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识的;
(二)以隐匿、夹带、假装或许其余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
(三)顺从查抄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
(四)以伪报、隐匿、假装等蒙蔽手法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
(五)抉择不设海关或许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
(六)以虚伪身份、地点或许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的;
(七)以其他要领瞒哄本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明知别人实行私运制毒物品犯法,而为其运输、贮存、代办署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死刑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