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营利性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贪污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在认定挪用公款是否可以进行营利组织活动时,目前我国司法社会实践中发展存在着以下几个较难认定,至今仍有分歧的问题,主要是:
第一,私自挪用公款存放银行利息,是“个人利益活动”?
对此,理论界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挪用公款存入银行获取利息的行为是盈利行为,而不是经营行为。
由于行为人只是将挪用的公款存入国库,并未对公款本身造成实际损害,公款并未进入流通领域,因此这种行为不应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牟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挪用公款作为个人储蓄存款银行的目的是占用公款的利息,公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是公款的一部分。贪污犯虽然挪用了“本金”,却占有了“利息”。挪用公款是一种侵占利益的手段,应以贪污罪论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这种行为应该是挪用公款牟利。其实这也是释法在这个问题上的意见。《解释》第二条规定:“挪用存放在银行的公款,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我们可以认为,上述第三种观点及《解释》的意见是合理的。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营利组织活动”不能进行简单的理解为“经营管理活动”。
实际上,“营利活动”的范围具有相当一个广泛,凡是社会生产、经营、兴办中国企业、认股分红等能获取以及各种市场经济发展利益的行为都属于自己营利活动。
将公款存入银行取息这种教学行为,挪用人单位寻求的是由公款所生的利息,显然应属于以获取知识经济国家利益为目的的营利性服务活动,因而将取息这种营利性投资活动产生排除在营利活动内容之外,是没有什么理由的。同时,将行为人占有公款收益的行为并不等同于对相同产品数量公款占有的行为,也是于法无据的。
第二,法律禁止国家干部从事经营活动,如挪用公款为其经营的企业登记办理业务,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这些活动应当被视为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
诚然,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有一定的交集。营利性活动分为非法和合法,非法活动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由于侵占罪的具体目的不同,定罪处罚的条件也不同。因此,正确划分营利性活动与违法性活动的界限,关系到侵占罪的定罪与处罚,乃至罪与非罪的界限。
我们认为,从刑法对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和非法活动成立犯罪的不同要求来看,这里的营利性活动首先应指合法的营利性活动,一切非法活动,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按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形处理。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监督、处理、管理公款方面的便利,或者对负责、处理、管理公款的人进行隶属、制约。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贪污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