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结宣布修正后的《对于公安构造统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税务犯法各个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于订正后《立案追诉规范(二)》第五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除了抗税罪、回避追缴欠缴罪以外,其余罪名的立案追诉规范都作了订正。比方:逃税罪的立案追诉规范由本来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而且占各税种应征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调解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而且占各税种应征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
虚开增值税公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规范由本来的“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许以致国家税款受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为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调整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另外,订正后《立案追诉规范(二)》将捏造、发售捏造的增值税公用发票罪、非法发售增值税公用发票罪等罪名的立案追诉规范由原来的“发票份数”或者“票面额”,变更为“票面税额”或者“发票份数结合票面税额”,并增加了“非法获利数额”作为立案追诉标准。
第五十二条〔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回避交纳税款,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用诈骗、瞒哄手法举行虚伪征税申报或许不申报,回避交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回避交纳税款受过刑事惩罚或许被税务构造赋予二次以上行政惩罚,又回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用诈骗、瞒哄手法,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征税人在公安构造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交纳滞纳金或许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三条〔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要挟要领拒不交纳税款,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事情职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事情职员及其亲朋的性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顺从交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要挟要领拒不缴纳税款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良好的税收制度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现实生活中偷税逃税的情况不断爆出,法律在税收方面更应该持续发力。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