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销售毒品而不知道毒品是毒品的,事实上有非法毒品贸易的可能,应当被认定为非法毒品贸易犯罪(未遂)。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死刑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走私、贩运、运输、制造毒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对于走私其他货物和物品,实际走私的性质确定为犯罪的货物和物品,不能认定为毒品走私。走私毒品和其他货物、物品的,应当按照走私毒品罪和其他走私罪的数罪并罚。故意将非毒品冒充真毒品或者故意销售假毒品牟利的,应当被认定为诈骗罪,而不是销售毒品罪; 但是,故意销售毒品而不知道毒品是毒品的,事实上有非法毒品贸易的可能,应当被认定为非法毒品贸易犯罪(未遂)。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杂微量毒品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不应当认定为销售毒品罪。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走私、贩运、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四种行为方式,其既遂标准和未遂标准随行为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1.走私毒品犯罪既遂与未遂
毒品走私主要分为毒品进口和毒品出口,进口毒品分为陆地进口、海上进口和空中进口。陆路进口应当以越过国境将毒品带入境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运或者空运进口毒品,以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该国港口或者航空器到达该国境内为既遂;否则,它将被尝试。
2.贩卖中国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药品实际转让给买受人的事实是交易的完成,转让后行为人是否取得利益,不影响该完成的确立。在没有实际转让药品的情况下,即使已经达成转让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视为已经完成。
3.运输毒品罪的既遂和未遂
当行为人以从A地向B地运输毒品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就是运输毒品罪的开始。当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就是犯罪既遂。他们到达目的地后,即使因为某种原因被运回原籍或其他地方,也是犯罪既遂。
4.制造中国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制毒罪应当以实际制度为既遂标准,对生产的药品的数量和纯度不影响既遂的设立。 药品生产开始后,没有实际生产的药品,是生产药品的尝试。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在没有实际转让药品的情况下,即使已经达成转让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视为已经完成。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死刑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