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的犯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而隐匿、转移、购买、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隐匿或者隐匿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区分窝藏罪与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注意以下区别:
(1)犯罪客体进行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相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刑事追诉、刑罚制度执行管理活动;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所得数据及其发展产生的收益的正常追缴活动能力以及对犯罪案件的正常查处追究经济活动。
(2)行为指向不同的对象。 前者是指犯罪的人,后者是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3)行为表现不同。前罪的行为表现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而后罪的行为表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4)主观方面不同。实施前犯罪的目的是帮助行为人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但实施后犯罪的目的可以是帮助犯罪人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也可以是谋取经济利益。
窝藏、包庇罪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进行犯罪后实施的,但如果我们认为窝藏、包庇的犯罪故意一定是在他人犯罪活动之后可以产生的,则值得学习研究。应当说,窝藏、包庇的犯罪故意一般是在他人犯罪信息之后发展产生的,但其他社会情形同时也是企业存在的。
比如,行为中国人在他们知道作案技术人员必须要去通过实施网络犯罪后即产生一种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念头,进而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也构成窝藏、包庇罪,而不应以学生共同经济犯罪论处。在这种不同情形中,窝藏、包庇的犯意就不是在他人犯罪工作之后才产生的。
可见,区分窝藏、包庇罪与事前通谋的其他国家共同参与犯罪,窝藏、包庇的犯意形成的时间价值并不是非常关键,问题的关键作用在于事前有无通谋。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在审判实践中,应考虑案件的数量和情节,以区分情节的严重性,并给予犯罪人相应的惩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