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的数额应是国家在其进境时所减免的税额。那么它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刑事犯罪律师为您整理相关法律知识。
(1)间接私运的私运数额比拟轻易认定,无论是自然人仍是单元,都因此私运一般货色、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来认定的。需求注重的是,1997年《刑法》改变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中以“走私货物、物品的总价额”为标准的计算方法,而代之以“偷逃应缴税额”。
(2)后续私运数额的认定因私运工具的分歧而有所分歧。第一,私运保税货色的数额。保税货色在进境时是毋庸向海关缴纳关税的,一旦行为人将同意进境的来料加工、来件装置、赔偿商业的原材料、整机、制成品、设置装备摆设等保税货色在境内贩卖图利,就必须经海关许可并根据货色价额补缴全数关税,不然就组成私运一般货色、物品罪。
是以,私运保税货色的数额应是其应补缴的全额关税。第二,走私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的数额。国家基于一定的政策,对某些货物、物品在进境时减收或免收相应的关税,如果行为人将这些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就必须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当初减收或免收的关税,否则就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此,走私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的数额应是国家在其进境时所减免的税额。
(3)直接私运数额的认定。依据《刑法》第155条的规定,直接私运一般货色、物品数额较大的,组成私运一般货色、物品罪。而“数额较大”是指私运一般货色、物品价额较大仍是指私运一般货色、物品应缴税额较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数额较大”是指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因此,间接走私数额的计算,也是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为标准。
应缴税额
(1)应缴税额的局限。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私运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说明》第6条规定,“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色、物品应该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出口环节海关代纳税的税额。“偷逃应缴税额”,应该以私运行为案发时所合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核定的完税价钱计较,并以海关出具的证实为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公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对于办理私运刑事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问题的看法》第12条的规定,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因出售走私货物而实际缴纳走私货物增值税的,在核定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时,不应当将其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从其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
因为走私犯罪嫌疑人为出售走私货物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是其走私行为既遂后在流通领域获取违法所得的一种手段,属于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应缴税额的计较。依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进出口货色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许国家规定的其余体式格局征收。从价计征的计较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钱×关税税率;从量计征的计较公式为:应纳税额=货色数目×单位税额。进境物品进口税从价计征,进口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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