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商业秘密侵权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方式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或者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可以带来发展经济国家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管理措施的技术进行信息和经营活动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的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实体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罪行的,对该实体处以罚款,对该实体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依照本节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规定(摘要)(2004年12月8日[2004]19号法律解释,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第七条有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金额超过250万元的,属于刑法第219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至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学生知识经济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企业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发展提供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场所或者其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生活条件、帮助的,以侵犯中国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此前发布的侵犯知识产权罪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规定(二)(节选)(2007年4月5日第6号法律解释[2007]2007年4月5日起施行)
第三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使用:
(一)因侵犯学生知识进行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企业行政管理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积极悔罪心理表现的;
(三)拒绝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适宜缓刑的情形。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商业秘密,是指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可以带来发展经济国家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管理措施的技术进行信息和经营活动信息。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商业秘密侵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