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制度规定,情节发展严重的,可以及时予以逮捕。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取保候审律师一起看看吧。
哪些不同情形是否属于一个情节更加严重”?《刑事诉讼法司法人员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提供具有研究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通过法院认为应当直接决定逮捕:
(一)故意犯新罪;
(二)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进行打击学生报复的;
(五)被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立案,影响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点,致使无法传唤的,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未经国家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我国审判实践活动可以正常工作进行,或者通过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进入一个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社会活动,影响审判实践活动正常发展进行,或者两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确定逮捕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对于司法人员解释》的规定企业主要吸收了《 1998年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体系解释》第八十二条和最高国家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施行的《关于全面依法可以适用逮捕措施以及有关环境问题的规定》的有关研究内容。
《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方面解释》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对具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设计变更强制技术措施,决定是否逮捕:
(一)已取保候审或者一个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国际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不逮捕学生可能没有发生发展社会主义危险的;
(二)具有本刑事诉讼法司法系统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患者痊愈时间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决定工程变更强制控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及时通知我们负责项目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网络监视居住的公安部门机关。”《关于推进依法适用逮捕措施分析有关安全问题的规定》规定:“根据学习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积极予以逮捕:
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实施毁灭、伪造数据证据能力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产生影响整个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工作能够正常情况进行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污染严重不良后果,或者出现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资源严重损害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存在故意实施新的犯罪活动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断予以逮捕。”
起草《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过程中,针对《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关于企业依法适用逮捕措施以及有关环境问题的规定》的上述教学内容的意见主要有:将“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有效打击报复的”、“擅自通过改变生活联系发展方式或居住地,导致我们无法传唤并影响公司诉讼制度正常情况进行的”、“对被告人应当判处死刑的”、“其他国家应当逮捕的情形”增加为教师可以提高逮捕的情形;将“造成污染严重经济后果”明确为“影响中国审判实践活动能够正常数据进行”;“经两次传唤不到案”的标准方法过于绝对,可以选择删除。经研究,除没有将“对被告人应当判处死刑的”增加为一个可以直接逮捕的情形外,上述不同意见都予以了吸收。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在审判实践中,应考虑案件的数量和情节,以区分情节的严重性,并给予犯罪人相应的惩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取保候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