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律师能够接收被害人及其眷属的托付,负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下文主要从法律上论述一下律师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享有阅卷权的法律依据。那么它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相关法律知识。
一、《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许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检察告状之日起,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托付诉讼代理人。
公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检察告状的案件资料之日起三日之内,应该告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许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之内,应该告诉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
公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该自动告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并告知其有委托权利。
二、《最高公民法院对于施行《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解释》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
第五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能够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档册资料。
什么是“本案的档册资料”?是指法院收到的审查构造依法律规定移送过去的全数与本案无关的资料,包括诉讼程序卷、证据卷,这些资料只如果与案件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关,甚至对于被告人是否有无罪、罪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材料,也都是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当然就要给诉讼代理律师查阅、复制、摘抄了。
三、《律师法》对诉讼代办署理律师阅卷权也有明确的规定。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集会订正的《律师法》第四章:律师的营业和权力、责任中,对律师接受被害人及家属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时
的阅卷权作了明确的规定,详细条款规定如下:
第28条律师能够处置以下营业:“……(三)……接收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34条:“受托付的律师自案件检察告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无关的诉讼文书及档册资料。受托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从以上条目能够明确看出,在检察院的检察告状阶段,代办署理律师有权力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无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在法院的审判阶段,代理律师有权利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刑事辩护律师始终倡议刑事律师应当尽早参与案件的办理,以便捉住关键机遇,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