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辩护实务中,侦察环节辩护工作重点有以下几点:会见;取证;提出意见;其他法律帮助。那么它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刑事诉讼律师为您整理相关法律知识。
(一) 会见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侦察环节当事人最大的权力便是会面他的辩护律师。那么律师在第一次会面的时间,需要跟犯罪嫌疑人交流到哪些问题呢?需要解决的问题又是什么?我个人的工作习惯是每次在会见前列出会见提纲,第一次会见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 确认托付关系。不少律师在刚会晤时,即相信关系创建以前就确认托付关系,当然如许也无可非议,然而我个人的操纵方式是先介绍自己的身份,然后根据会见提纲把需要解决的问题解决以后,让当事人对律师有个大概的了解,然后在会见将近结束时再确认委托关系。因为通过谈话后跟当事人建立了一定的信任基础,这时候确认委托关系,当事人通常不会反感;
2、 懂得案件情形和嫌疑人的基础情形。比方案发进程、是不是有其余同案犯,包括到案经由。为何呢?由于不少案件当事人的陈述来判别他是不是组成自首,在公安构造普通巡查发现形迹可疑主动交代归案的,还是公安机关立案以后电话通知到案的,归案的各种情况我们要进行简单分析,作为我们将来辩护的一个点。另外还要了解当事人是否存在取保候审的可能、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过几次讯问、讯问的时间和地点是否合法、是否进行了同步的录音录像;
3、 告诉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首要)。假如我们简略告诉律师可以代为刑事控告及解答法律咨询,我认为这样的会见是失败的,我们律师并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
我觉得犯法嫌疑人重要的诉讼权利有以下几点:
1、仔细浏览询问笔录、提出贰言并修正的权力。律师要问询其询问笔录是否从头到尾认真阅读,一定要让当事人充分重视自己的询问笔录,需要认真审核并可修改,不真实或不体现其原意的笔录可以拒绝签字;
2、有权力谢绝回复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这是刑事诉讼法118条的规定;
3、对记不清的问题,实事求是的回复记不清楚。不要牵强推测时间、地点;
4、确保本人的辩护意见记录在案;
5、 问询当事人是不是遭受了非法取证,如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要独自制造详尽的询问笔录,作为发现非法取证的线索,提交给相关司法机关;
6、 假如会面前经由过程当事人眷属了解了基础案情,那么在会见前需要制作详尽的会见提纲,以便有针对性地发问,掌握可能影响定罪及量刑的情节;
7、 向当事人懂得有哪些证据证实其无罪或许罪轻,并要求其供应证据线索以方便取证(重点)
8、 懂得当事人有无急需处理的民商事法律事务。
(二) 取证
取证的危险及注重事项:侦察环节律师是不是有考察取证权在实务界及理论界尚有争议,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三类证据同意律师调取:不在犯法现场、未达刑事义务岁数、依法不负刑事义务的肉体病人。
我个人觉得在侦察环节的主观证据,比方书证、人证、电子数据信息,如以上证据对科罪量刑发生影响的话,我们也可及早提取,但需求注重的是对证据的起源及提取体式格局无形化,可参考侦察构造调取证据的方式操作。比如书证复印件需明示原件的持有人,并由持有人签字;证据的提取人及时间也要签字。
物证的照片要显示物证的存放地或持有人;电子数据信息证据最好通过拍摄视频的方式显示提取证据的过程并制作光盘,并连同电子数据信息打印稿同时提交,并显示证据提供人,及原始介质保存人、保存地点。取证后可二次会见当事人对证据进行核对。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刑事诉讼律师始终倡议刑事律师应当尽早参与案件的办理,以便捉住关键机遇,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