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六十岁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配合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配合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配合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时期获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二、分割原则
依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多少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对等准绳。男女对等准绳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标准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置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准绳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赐顾帮衬子女和女方好处准绳。这里的“赐顾帮衬”,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赋予女方适量多分,也能够在财产品种大将某项生活分外需求的财产,比方住房,分配给女方。究竟从习性权势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无利生活,便利生活准绳。在离婚分割配合财产时,不该侵害财产服从、功能和经济代价。在对配合财产中的出产材料举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力不得滥用准绳。离婚分割夫妻配合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配合生活中损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赔偿。这是法律实际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夫妻两边在离婚时,必须根据公道对等的准绳举行离婚财产分割,这是法律规定的,与离婚的年龄没有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由夫妻对相关离婚财产进行合法的认定,如果能够达成约定的,则不需要进行司法判决就可以进行分割。
以上就是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