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它是一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间接受贿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经常被称为“间接受贿”或“调解受贿”。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行为人向请托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符合一般受贿罪两种贿赂方式的特征。
(2)行为进行人为请托人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经济利益。谋取不正当竞争利益是构成一个间接受贿罪必须具备的条件,与普通受贿可以为学习他人谋取正当发展利益有别。
(3)行为人为上诉人谋取的违法利益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这个行为实现了。换句话说,在间接贿赂的情况下,行为人不可能通过自己责任范围内的作为或不作为实现受托人的请求,只有通过国务院工作人员负责受托责任的受托事项(包括不作为),才能为受托人谋取利益。行为者只扮演间接的或中介的角色。这是间接受贿罪的一个突出的客观特征。
(4)行为人利用的第三人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本案中没有与行为人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两人相互串通,通过后者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办事,共同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贿赂的,应当以共同受贿犯罪的共犯论处,而不是间接受贿。
如何进行认定贿赂的范围问题及其数额
根据刑法规定,贿赂的范围仅限于财产。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受贿罪的犯罪手段也呈现出不断更新的趋势,一些人为了规避法律,利用金钱、物品以外的方式
行贿受贿,如提供装修房屋、金额会员卡、信用卡(优惠券)、旅游服务费等,以虚报、减免债务等方式增加对方财产的价值,再如资助对方亲属解决升学、就业等困难。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贿赂犯罪从权钱交易到权色交易的发展,涉及非财产利益的行贿案件频繁发生,如设定债权、免费劳动、免费旅游等,以及晋升就业、户口迁移、提供妇女等非财产利益。
对于其中一些案件,特别是利用非财产性利益行贿被认定为受贿罪的案件,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认识。综上所述,刑法理论界对贿赂的范围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贿赂应仅限于财物,即金钱和物品。
第二种观点可以认为,贿赂不应只限于财物,还应包括一些其他国家财产性利益,用金钱来计算的物质经济利益,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技术劳务或者进行担保、降低银行贷款利息、提供发展住房等,都可以自己成为贿赂。
第三种观点认为,贿赂不仅包括可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货物和材料)和财产利益,还包括其他非财产不当利益。这些非财产上的不正当福利包括提供招聘目标、安置亲属就业、高等教育、晋升、转移住所以及异性交往的福利。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在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作为下属部门非本人分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