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公民检察院和公安构造依据案件情形,对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拘传、取保候审或许监督寓居。”那么它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继续的时候不得跨越十二小时;案情分外庞大、庞杂,需求采用拘留、拘系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公民检察院和公安构造依据案件情形,对没有被拘留、拘系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或许依据案件情形有需要拘传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逼迫其到指定地址接收询问的一种逼迫程序。
与传唤相比,拘传拥有强制性,在必定的时间内限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拘传应在立案后适用,目的不限于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还包括核对案件相关证据,进一步了解案情,为办案机关的下一步活动提供认知。
1.合用拘传的构造和程序。抉择合用拘传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公民检察院和公安构造,国家平安构造、戎行守护部分以及其余法律授权的构造依据案件情形,能够抉择合用拘传。
合用拘传,应由案件承办职员提出书面看法,并附相关资料,经部分负责人考核后,报请人民法院院长、公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许公安构造负责人同意,由人民法院院长、公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许公安构造负责人签发拘传证(票)后实行。
拘传的执行职员不得少于二人。拘传时,应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票),并责令被拘传人在拘传证(票)上署名(盖印)、捺指印。被拘传人谢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传证(票)注明。
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据传未成年人不得使用警械,但是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残等现实危险的除外。有意见提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的“戒具”可以修改为“械具”,“械”字更准确一些。经研究并向相关部门了解,“戒具”和“械具”实无严格区别,都是和武器相对应的,主要是指约束性器具,最后没有采纳这一意见,仍沿用了原规定。
2.拘传的时候。一次拘传继续的时候普通不得跨越十二小时,从被拘传人到案时起算。被拘传人到案后,应该责令其在拘传证(票)填写到案时候。询问完结后,应该由其在拘传证(票)填写询问完结时候。
被拘传人谢绝填写的,由执行职员在拘传证(票)说明,不得以继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经询问,发明案情分外庞大、庞杂,需求变更为拘留、拘系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拘传的时候能够延伸,然而不得跨越二十四小时。拘传应该保障被拘传人的饮食和需要的歇息时候。有看法提出,应该明确“案情分外庞大、庞杂”的情况,以利实际操作。
也有意见提出,应明确两次拘传的时间间隔和不得连续拘传的次数,以有效保障被拘传人权利。可规定“连续拘传的,两次拘传应当有十二小时间隔时间,连续拘传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经研究认为,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情况多多,难以明确列举,由实践中具体把握更为适宜。
对于要否规定两次拘传的间隔时间和连续拘传的次数,由于对间隔的时间长短和不得连续拘传的次数各方争议较大,暂不宜规定,仍由实践具体把握,故没有采纳上述意见。
3.拘传的地址。对被拘传人询问的地址,应是被拘传人地点市、县内的指定地址或许他的住处,不得举行异地拘传。被拘传人的事情单元、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该在被拘传野生作单元地点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被拘传人户籍地和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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