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的类型有哪些?无罪辩护律师来回答

  无罪辩护是辩护律师和原告人在庭审中作无罪的辩护,包括事实上的无罪和法律上的无罪。刑事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案例所占比例较大,但实践中法院认定为无罪的比例极少。那么它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无罪辩护律师为您整理相关法律知识。

  一、事实上的无罪

  事实上的无罪辩护,平日控辩两边就案件的基础究竟认定存在庞大差别,原告人和辩护律师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刑事辩护律师作事实上的无罪辩护有以下两种类型:

  1、被告人没有实行犯法行为

  当有证据证实案件究竟存在如下情况时,刑事辩护律师可以明确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并非由被告人实施的无罪辩护意见:

  第一,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没有作案时候、案发时不在现场、不具备作案才能;

  第二,有证据证实起诉书控告的犯法究竟是别人实施的。而这些证据通常需要刑事辩护律师调查、搜集。

  2、控告犯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究竟不清、证据缺乏是刑事辩护律师最常见的无罪辩护计划。《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凿、充沛,应该吻合如下前提:

  (一)科罪量刑的究竟都有证据证实;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失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究竟已消除正当嫌疑。

  该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证据缺乏,不克不及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该作出证据缺乏、控告的犯法不克不及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也是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基本原则的体现。

  所以,刑事辩护律师发现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上存在异议,相关证据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仍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形时,应当为被告人提供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二、法律上的无罪

  法律上的无罪,是指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起诉书控告的究竟不存在贰言,但对所控告的事实的法律适用存在异议。具体包括:

  1、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础准绳,但法律拥有滞后性。罪刑法定请求犯法行为的界定、品种、组成前提和科罚惩罚的品种、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关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法的行为,不得科罪惩罚。

  如强奸男子就不构成强奸罪,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这种行为可以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我国刑法分则,具有大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他情节”的兜底条款,特别是新的犯罪行为出现时,就会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2、因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或义务阻却事由而无罪。被告人的行为尽管吻合组成要件应该性,但若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或义务阻却事由,则异样不组成犯法。

  今朝我国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合法防守和紧要避险,理论上超法例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法律行为、合法职务行为、被害人的许诺、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等。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1983年共同发布的《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

  义务阻却事由则包括义务才能、等待可能性、跨越追诉时效、特赦令罢黜科罚等。义务才能是指行为人可以或许在客观上遭到责备、负担侵权义务并以必定水平的肉体、智力为条件的才能。

  我国法律对被告人的刑事义务岁数有明确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等,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于被告人患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

  3、因情节显著细微、伤害不大而不认为是犯法的。《刑法》第13条中规定,伤害行为情节显著细微、伤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法。

  此外,不少家庭成员之间细微的刑事案件,法律恭敬被害人的意愿。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公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结宣布的《对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法案件的意见》第18条第2款规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无罪辩护律师始终倡议刑事律师应当尽早参与案件的办理,以便捉住关键机遇,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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