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告状阶段,辩护律师觉得犯法嫌疑人没有犯法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的意见。那么它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相关法律知识。
起首,辩护律师觉得犯法嫌疑人没有犯法究竟,是不是向审查构造提出不告状看法,也要依据案件详细情况分析。如果辩护律师的理由会成为他们补充证据的线索,且案件背后有其他不公正的因素影响,辩护律师还是要慎重提出意见的。这里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不同意见,规定为一种义务性规范,我认为是不妥当的。
其次,由于刑事诉讼法十五条规定了情节显著细微、跨越追诉时效、包括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这些规定本身是法律适用的问题,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提出不起诉的意见。
检察告状阶段,辩护律师觉得犯法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的意见。
这类情况下律师应该提出辩护意见,否则便有消极履职之嫌。
检察告状阶段,关于经一次或二次增补侦察的案件,辩护律师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的意见。
关于两次增补侦察的案件,由于曾经穷尽了侦察程序,依然证据缺乏,不符合告状前提的,律师当然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的意见,否则便属懈怠。然而,对于一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即使证据不足,因侦查程序尚未穷尽,是否“应当”提出不起诉的意见,则值得商检。
实际上,关于两次增补侦察依然证据缺乏的案件,公诉构造保持提起公诉的,我们审讯阶段也能够提出:检察告状阶段既然因证据缺乏进行了两次退查,仍然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就不应当提出指控;公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意见,将是我们在审判阶段以其之矛、攻其之盾的重要依据。
检察告状阶段,是刑事诉讼中承前启后、非常首要的一个环节,对于整个案件的处置十分重要。
一、辩护律师在审查告状阶段觉得案件的罪名不正确,应该确定为较轻的罪名时,能够向审查构造提出转变定性的辩护看法。由于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对案件的定性也十分重视,如果以错误的罪名起诉到法院,被法院改变定性,也是公诉人不愿意看到的,这个时候提出辩护意见,有可能获得支持。
二、在犯法数额,辩护律师假如觉得犯罪嫌疑人的实际犯罪数额低于侦查机关认定的数额,也可以提出辩护意见。
三、辩护律师在审查告状阶段发明犯法嫌疑人拥有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或者提出线索。
需求解释,关于辩护人提出触及罪名、数额及情节方面的辩护看法,公诉人较之辩护律师提出罪与非罪的辩护意见,相对更能客观一些,辩护律师的意见有确实依据的情况下,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刑事辩护律师始终倡议刑事律师应当尽早参与案件的办理,以便捉住关键机遇,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