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4.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5.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6.物业存在霸王条款的,业主可以拒交。比如前期物业有没有经过与业主协商订立合同,而是自己单独订立合同。
7.物业没有履行合同的,比如没有按全同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