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理论认为,当一些人被社会视为罪犯时,他们会产生心理上的认同感,接受“罪犯标签”。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对个体而言,自我认同必然会受到社会认同的影响,尤其是对失足少年而言,因为他们的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因此,需要注意惩戒措施对其社会标签的负面影响和自我认同的不良心理感受。
任何惩罚都应以让有罪、犯错的青少年回归健康成长之路为前提,尽量避免司法权力介入可能带来的犯罪标签效应。有学者从犯罪生涯的角度进行了论述,认为标签理论可以支持犯罪生涯的论点。
比如那些犯了罪而没有被逮捕和贴标签的人,最后可能会成为非罪犯。被贴上标签、被制裁的人,可能会从事原始的、衍生的越轨行为,进而发展成稳定的罪犯。[5]根据经验主义的实证分析,那些被国家刑事司法机构贴上标签的个体,往往更容易形成一种偏颇的自我认同,强化自己在犯罪道路上的进步。
所以,我们对于这些罪错少年,应该鼓励由国家和社会多承担责任,慎用少年司法程序,对罪错少年应该实行“非刑罚化”处理与对待。“非刑罚化”具体要体现在:
(1)在罪错处分上,应运用正规的司法程序之外的诸多社会调控机制,诸如家庭、学校、大众文化等。
(2)在罪错记录上,应尽可能对少年之前的罪错记录进行消灭,从而消除这些记录对少年日后的成长所带来的极为不利的影响。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制定实施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实施办法》。2003年12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提出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计划,并提出了具体措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措施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原审人民法院将考察犯罪人在服刑期间和服刑后的悔罪表现是否达到符合法律规定,不会再犯罪。
经法院审核同意后,对申请人作出撤销犯罪记录裁定的决定,并为申请人出具消除犯罪记录证明。此时,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消除,视为无犯罪,依法恢复其原有的法律地位。
笔者从相关调查材料中也兴奋地看到,这一方法自实施以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许多有“污点”的未成年人在消除了犯罪记录后,取得了和同龄人一样的优异成绩,开始积极回报社会。
“犯罪前科不仅仅限于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人,被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同样属于具有犯罪前科的范畴。”
在法院积极探索的同时,检察机关也结合自身职能,开展了探索与实践活动。如市各级检察机关从2006年11月8日起全面推广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污点限制公开制度,从即日起,当地各级检察机关将全面推广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污点限制公开制度”。
“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其实是指检察机关在认定涉案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后,“不起诉决定书”可以不进入人事档案,并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该规定从检察工作的角度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避免未成年人遭受“前科之累”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检察机关还要加强对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为当事人复学、就业创造有利条件。2007年2月16日 市玄武检察院也出台了被称之为“不起诉污点消除”的政策。
北京师范大学赵秉志教授在回顾我国三十年的司法改革进程中也说道:“刑法在我国整个的法律体系中走在了前列,但与一些国家的刑法相比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但我国少年司法实践可以说是处在了世界的先进水平的行列。”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