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中存在办案构造觉得无罪而取保的情形,也有办案构造以“究竟不清、证据缺乏”为由,在取保后对案件不明晰之的情形。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不捕直诉”
对于检察院觉得行为人有罪而不予同意拘留的情况中,“不捕直诉”的观点本文必须予以夸大。基于不少当事人以至是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办案机关对当事人取保候审后,其往往认为已经“无罪”,误以为“释放证明书”即是办案机关认为其无罪的证明文件,在取保后没有继续进行有效的辩护。
对于这个问题自身其实不庞杂,纵然没学过法律,从“取保候审”的观点即能分明。可能很多人习惯性地将“取保候审”念作“取保”,而忽视了“候审”,取保候审只是一种阶段性的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当然,法律实务中存在办案构造觉得无罪而取保的情形,也有办案构造以“究竟不清、证据缺乏”为由,在取保后对案件不明晰之的情形。
关于上述两种情况,不予同意拘留与取保候审,从形式上确凿有近似无罪的结果。但关于当事人和律师,更应谨慎的对待取保候审,防止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有罪,却仍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实务中,甚至存在未被批捕的当事人,后法院对其作出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判决的案例。
本文分外点出“不捕直诉”的情况,既是揭示当事人,亦是揭示辩护律师,取保候审不代表无罪,简略的概念却往往被忽视,在此特别强调取保后切不可“掉以轻心”。
二、检察院觉得无罪而不予同意逮捕的情形
详细存在以下三大类情形:
(一)行为人未实行犯法的主观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不予批准逮捕
1.行为人未实行客观行为
2.行为人虽存在主观行为,但未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或未达入罪标准
3.短缺刑法上因果关系
(二)没有主观故意。
(三)“究竟不清、证据缺乏”而不予批准逮捕
关于检察院检察告状的案件,若以“究竟不清、证据缺乏”为由作出不告状抉择,则必须经由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在审查批捕环节,则可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该情况看似简略,实则外延厚实,触及前文述及的“不捕直诉”等情况,即在检察批捕环节,检察院觉得案件“究竟不清、证据缺乏”没有达到拘留的证据要求的,可能会通过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而此种情形不代表当事人必然无罪。
其次,关于“究竟不清、证据缺乏”还存在两种不明晰之的情形,检察院觉得行为人有罪,作出不予同意拘留抉择后,侦察构造连续侦察,后依然证据缺乏,侦察构造撤销案件上不了了之;另一种系检察院认为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但不以事实清楚的无罪作为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而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替代性理由。但从本质上,这两种不予批准逮捕最终都会达到无罪的效果。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监视居住是介于拘留与取保候审之间的强制程序,是基于案件的详细情形,对符合拘留前提,又不应当适用取保候审的一种折中的处理方法。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