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介于拘留与取保候审之间的强制程序,是基于案件的详细情形,对符合拘留前提,又不应当适用取保候审的一种折中的处理方法。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检察院觉得“有罪”而不予同意逮捕的情形
(一)吻合取保候审的前提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对合用取保候审规定如下:
1.大概判处管束、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大概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科罚,采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克不及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羁押时日届满,案件还没有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上述取保候审的合用情况,第4点主如果针对羁押时日的程序问题,本文接头检察院不予同意拘留主如果针对前三种情形。
起首,从办案构造提请同意拘留的证据起程,即依据已有证据证实的案件究竟,对比刑法的相关规定,若对行为人只大概判处拘役、管束或自力合用附加刑,不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科罚的,基于拘留对人身自在限定的严格性,合用取保候审与行为人大概面对的刑责更为匹配。
其次,第2点是行为人虽然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基于罪名性质及案件具体情况,案件具体涉及预备犯、中止犯、初犯、从犯、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赔偿、达成谅解协议等情节,行为人社会危险性较小的考虑。
第3点主要是人道主义考虑。若符合上述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院通常会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方式,而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二)吻合监督居住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监视居住是介于拘留与取保候审之间的强制程序,是基于案件的详细情形,对符合拘留前提,又不应当适用取保候审的一种折中的处理方法。对于符合逮捕条件,具备以下情形,检察院适用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性强制措施: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有身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克不及自理老人的唯一扶养人
4.由于案件非凡情形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5.羁押时日届满,案件还没有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监视居住是介于拘留与取保候审之间的强制程序,是基于案件的详细情形,对符合拘留前提,又不应当适用取保候审的一种折中的处理方法。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