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检察院不予同意拘留的情形都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同意拘留抉择的范例及公安构造依法应响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法或许犯法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涉嫌犯法且犯法究竟清晰,证据确凿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法需求追查刑事义务,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属于罪当拘留,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许正在有身、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二、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构造怎么办
审查构造对不同意拘留抉择实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拘留的,公安构造应当在接到关照后即时开释,而且将施行情形实时关照人民检察院。关于需求连续侦察,而且吻合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该情况看似简略,实则外延厚实,触及前文述及的“不捕直诉”等情况,即在检察批捕环节,检察院觉得案件“究竟不清、证据缺乏”没有达到拘留的证据要求的,可能会通过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而此种情形不代表当事人必然无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监视居住是介于拘留与取保候审之间的强制程序,是基于案件的详细情形,对符合拘留前提,又不应当适用取保候审的一种折中的处理方法。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