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有意杀人罪,是两个性质分歧的犯法。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暴力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1.客体要件分歧。前者的客体是庞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国民的人身权利;后者的客体是繁多客体,即国民的生命权。
2.犯法目标分歧。前者是为了非法占领公私财物,侵占国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占领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法,两者之间存在目标与手法的内涵联络;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由于这些区别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会发生混淆的。
但二者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些联系表现在:
1.抢劫罪尽管主如果侵占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同时又侵犯了国民的人身权利,而国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因此,抢劫罪的客体要件与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间存在包容关系。
2.抢劫罪的行动体式格局是暴力、勒迫或许其余要领,有意杀人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为方式上,二者之间也存在交叉关系。
3.抢劫罪普通是先应用暴力、勒迫或许其余要领,然后获得财物,应用暴力、劫取财物者是有意的;有意杀人罪,行为人杀人后,劫走被害人的财物的情形也是很罕见的,其杀人、劫物也都是有意的。是以,在这方面两者也有相似之处。对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从司法实践看,抢劫杀人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况:
(1)先杀人后掳掠的案件,即事前唯独非法褫夺别人性命的目标,而无掳掠别人财物的目标,掳掠财物是在杀人当前对其支属实行的,或许杀人当前,见财起意,又将其财物拿走的案件。基于杀人的有意,实行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又基于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实施了抢劫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这两个罪之间没有内在的牵连关系。类似这类案件,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
(2)在实行掳掠财物过程当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掳掠财物过程当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褫夺其抵挡才能,就地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需要手法的案件。虽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财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抢劫罪。
(3)掳掠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掳掠财物后,为了维护赃物、顺从拘留,消灭罪证,就地又杀人的,或许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动,与掳掠没有内涵联络,因此是两个自力的犯法,应分手定抢劫罪和有意杀人罪,实施两罪并罚。至于掳掠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依据上述阐发,关于掳掠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掌控两条边界:一是杀人是不是发生在掳掠财物过程当中,二是杀人是不是掳掠财物的需要手法,是不是与非法占领公私财物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应定抢劫罪;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之外,或者虽与抢劫财物过程有联系,但与抢劫财物无内在联系,应定故意杀人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暴力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