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一审之后一般不开庭审理。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取保候审律师一起看看吧。
前置工作程序: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初审。
1.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者监狱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第一次审判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拘留必要性(试行)案件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拘留必要性(试行)案件规定执行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检察官应当提出立案报告,经主管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批准立案。
依据: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检察院《人民法院检察院可以办理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案件管理规定(试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发展人民检察院刑事政策执行检察厅《关于学习贯彻落实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法律规定(试行))的指导教师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一审之后一般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的;
(二)涉嫌故意杀人、故意造成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一些危险化学物质等严重影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犯罪问题或者通过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
(三)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
(四)系累犯或曾因危害我们国家经济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行为或者通过其他问题严重危害人类社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五)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六)案件事实尚未查清,证据尚未形成固定资产或者网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其他经济犯罪行为事实尚未查清、需要我们进一步查证属实的;
(七)同案不同犯罪分子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有串供或者可能的;
(八)共同犯罪案件比较复杂,有串供可能的;
(九)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被通缉或者逮捕的;
(十)侦查监督部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不满一个月的;
(十一)其他企业不宜立案标准进行分析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审查羁押必要性案件的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者监狱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取保候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