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通过其他国家有关工作人员的意见,了解企业是否可以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取保候审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一般性审查方法侧重于以下八个方面: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和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通过其他国家有关工作人员的意见,了解企业是否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四)听取学生现阶段我国办案机关的意见;
(五)听取侦查人员监督管理部门工作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六)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七)从看守所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期间的表现材料;
(八)查阅、复制案卷原件的有关证据材料;。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审查羁押必要性案件的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
二、特殊审查工作方式:公开进行审查
公开审查不是一个必要的程序。实际上,公开审查的案件比例很低。一般对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争议的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一)提起主体: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者监狱监督部门应当向主管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提出决定。
(二)审查工作地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羁押的看守所、人民检察院办案场所进行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确定的场所或者通过远程教学视频。
(三)审查程序:
A.检察官宣布进行公开信息审查的目的和程序;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相关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说明企业申请释放自己或者设计变更强制技术措施的理由;
C.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表达意见;
D.原办案人员发表意见;
E.看守所监管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中国人在羁押期间地表现自己发表不同意见;
F.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所在社区和有关 K 班都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G.检察官宣布公开审查程序结束。
依据: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检察院《人民法院检察院可以办理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案件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四条;最高发展人民检察院刑事政策执行检察厅《关于学习贯彻落实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法律规定(试行))的指导教师意见》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者监狱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取保候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