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教育主体,即国家管理工作进行人员,这里我们所说的国家社会工作研究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发展工作相关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情况相同。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贪污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同样需要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经济工作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安全工作专业人员;在国有上市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我国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罪是直接的、故意的,行为人明知其目的是非法取得使用公款的权利,却故意挪用公款用于其他目的,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的非法使用公款,意图回到未来。至于挪用公款的犯罪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为了牟利,有的出于暂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从事非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挪用公款罪。具体而言,挪用公款罪具有以下主观特征: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可以直接进行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法律规章以及制度存在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政策制度发展具有一定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一个两层含义:一是对于故意违反我国有关公款旅游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社会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政府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的私用、挪用、占用和借用。行为的目的是使用,而不是占用公款。其中,行为目的包括: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二)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
3.贪污不是贪污,而是随时准备返还,具有“擅自借款”的特点。即使挪用公款不能返还,也不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和故意占有,而是因为行为人的意志在客观原因之外。
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时,可把握以下几点: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暂时挪用;是否准备以后归还。当挪用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时,只能根据挪用人的明知内容,按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处罚。
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按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处罚;如果挪用人开始作案后,主观故意由暂时挪用发展为非法永久占为己有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目的,也无论这种占有是否已经客观存在,只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论处,而不按贪污罪或侵占罪处罚。
因此,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侵占罪在行为人犯意发展过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开始为使用公款,后来可能发展为占有;而贪污罪、侵占罪却始终贯穿占有公款的目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即使挪用公款不能返还,也不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和故意占有,而是因为行为人的意志在客观原因之外。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贪污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