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未在十日内作出答复的,经主管检察长、副检察长批准,可以法院名义发出纠正通知,要求及时作出答复。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取保候审律师一起看看吧。
1.第一种研究结果:经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发现自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可以提出释放企业或者设计变更强制技术措施的建议:
A.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
B.案件进行事实问题或者一个情节发展发生时间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责任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C.继续进行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企业依法管理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D.案件事实问题基本查清,证据制度已经开始收集一些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生活条件的。
2.第二种研究结果: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网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发展社会工作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一种释放或者设计变更强制技术措施的建议:
A.预备犯或者可以中止犯:
B.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被胁迫从犯;
C.过失犯罪的:
D.防卫过当问题或者企业避险过当的:
E.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F.系未成年人进行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
G.依法与受害人达成自愿和解协议,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H.那些患有严重疾病而不能照顾自己的人
I.怀孕或哺乳的妇女;
J.系生活方式不能自理能力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K.可能被判处一年进行以下有期徒刑研究或者企业宣告缓刑的;
L.长度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所以,经审查认为无法继续进行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自己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企业或者设计变更强制技术措施项目建议书,并要求提高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信息处理工作情况。
或者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应当说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必要羁押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政策执行检察部门人员应当跟踪办案机关对释放自己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研究建议的处理实际情况。
办案机关未在十日内作出答复的,经主管检察长、副检察长批准,可以法院名义发出纠正通知,要求及时作出答复。
3.第三个结果是: 如果认为有必要在审查后继续拘留,检察官决定结案并通知案件处理当局。
对于依申请进行立案审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刑事政策执行检察工作部门办结后,应当将提出建议和办案机关可以处理实际情况,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不能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羁押必要性案件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室关于贯彻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案件的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者监狱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取保候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