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过去,中国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在羁押条件、矫正处遇等方面的特色越来越明显,展望未来,未管所的“三化”,即法制化、科学化和社会化建设将更加深入。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如果说法治化确立了未成年犯在矫正中的主体地位,社会化明确了未管所与社会在行刑矫正中的关系,那么科学化指明了行刑矫正必须遵循其自身的规律。
针对当前我国未成年犯矫正仍以经验为主导的实情,有必要在循证理念指导下,创新矫正介入措施,推动循证矫正,深化矫正科学化。
首先,细化矫正目标。中国《监狱法》确立了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矫正工作目标,但要将这一法律目标转换成可供实践遵循的操作目标,需要深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他们重新融入社会面临的问题,找准并创造条件满足他们的矫正需求。
其次,评估矫正效益。监狱矫正资源是有限的而优质资源更是短缺,如何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优的效果是科学矫正必须考虑的。中国虽然特别强调个别教育,但整个矫正模式仍是粗放式的,主要仍由监狱警察根据经验进行矫正。
近年来,监狱实践部门围绕改造质量评估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形成了兼顾狱内安全、秩序要求和罪犯融合社会的评估内容,但这种评估关注的是结果而不是达到这一结果的过程,因此常常“新瓶装陈醋”换汤不换药,对矫正活动本身的规范意义不大。而循证矫正的引入,不仅要建立矫正目标与操作性目标之间的联系,而且建立实现良好矫正效果的规范流程,如何确定谁是最需要矫正的?如何确定矫正对象的需求?如何选择最好的矫正措施或方案,如此等等。
第三,整合矫正力量。罪犯矫正涉及矫正者、矫正对象、研究者和资源管理者等多方面的关系,如果经验性的矫正只注意发挥矫正者自身的作用,那么循证矫正注重协调多方关系,发挥各方在矫正中的积极性。
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的监狱警察与未成年犯的关系,虽然已经由过去的“命令——服从”关系,开始转向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矫正过程中未成年犯仍主要是一个被动接受矫正的对象,他们既不能参加讨论制定矫正自己的方案,也无法充分发挥自我矫正的主观能动性,而循证矫正的实施,将改变未成年犯的被动角色,并实现由要他们矫正向自己要求接受矫正的转变。
未成年犯矫正研究在中国方兴未艾,研究成果虽然在认识罪犯和矫正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对矫正实践的实际指导仍然极其有限。而要实现研究与实践的结合,需要解决研究方法的转变,即由规范研究向实证研究。
而大力开展实证研究则需要矫正管理机构更加开放,并给予研究以更多的支持,随着中国循证的推进,这一变化也稍稍发生了。矫正资源是有限的,而要发挥资源的利用率就需要实行有效管理,确立矫正资源向最需要即风险高的罪犯投放的原则,形成确定罪犯风险高低的评估工具,有计划地培训监狱警察等。
最后,优化矫正措施。教育(包括思想、文化和技术),组织罪犯劳动和管理被称为中国改造罪犯的“三大”传统手段,而新世纪迅速发展起来的心理矫治则被看作是“第四大”手段。不可否认,这些手段在改造末代皇帝、各类战犯和刑事犯,创造“中国奇迹”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但在科学矫正不断深入的今天,究竟哪些措施?发挥了怎样的作用?更多还是一种经验性的感知,缺乏实证的数据。
为此,在推进循证矫正过程中,不仅需要适应罪犯矫正需求不断创新矫正措施,而且需要对传统的矫正措施加以鉴别,通过“去伪存真”的循证研究和实践,找出并发展出真正具有矫正效果的措施。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