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我们应该清楚了解我国取消青少年犯罪记录的程序。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这一制度的发展方向,并尽量避免我们自己在设计路径上的缺陷。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正如一位学者所说: “我们应该用主体的态度和客观批判的精神来学习,而不是把它当作一种顺从的心态来接受。”各国家和地区消除青少年犯罪记录的主要途径如下:
(一)刑罚制度执行工作完毕自行进行消灭。其典型企业代表中国就是一个日本:日本《少年法》第60条规定:少年犯刑期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适用问题有关学生人格教育法律的规定,在将来得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
(二)刑罚制度执行工作完毕之后经过我们一定时间期限可以自行进行消灭。例如:我国对于台湾发展地区的《少年儿童事件处理法》第83条之一:“少年受第29条第一项之转介处分执行完毕两年后或受保护学生处分或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三年后,或受不付审理或不付保护处分之裁定确定后,视为一个未曾受各该宣告。少年中国法院于前项情形应通知信息保存少年前科记录及有关数据资料之机关,将少年之前科记录及有关研究资料方面予以注销。”
(三)成年后自我灭绝。也就是说,青少年作为成年人,以前的记录是自己淘汰的。澳大利亚的《青少年犯罪检控法》规定,警方不能保留青少年犯罪,直到他们成年,当少年犯必须被摧毁,以使他们能够作为一个无辜的人进入社会,过上正常的生活。如被法庭宣告无罪,青少年犯罪的所有案件档案亦必须销毁。
(四)消除诉讼审查。最典型的国家是德国。德国现行少年法庭法第97条规定:少年刑事法官如果确信被判处少年刑罚的少年证明自己是一个正直的人,行为无可指责,将以官方名义或根据被判刑罪犯的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布取消犯罪污点。
在公诉人的要求下,或者在申请时,如果被判刑的罪犯未成年,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要求下,也可以去除刑事污点。
目前发展我国在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犯罪的时候产生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进行义务。”
此条规定从立法信息技术研究角度分析过于抽象、宽泛,并且我们没有一个明确中国少年罪错记录自己消灭的具体实现路径;而仅以“免除责任报告管理义务”笼统的概括。为了能够维护国家法律在民众中的权威性与法律问题本身的稳定性,应该就对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错少年,明确“免除其前科报告提出义务的具体实施路径”。
笔者的理由是:因为罪错记录消灭的路径设计本身存在并不是一种单一的,这一点从国外的立法中也不难看到。既然罪错记录消灭存在着:执行后消灭、特定期限后消灭、成年后消灭、诉讼程序审查消灭,那我国经济不仅要明确到“线”(记录消灭),更要结合具体到“点”。
否则,各地方司法机关在使用一些法律时,会根据世界各地实情擅自“造法”;这样便很容易导致造成影响司法工作混乱与司法腐败的现象,进而得到大大削弱了我国农村少年司法的公信力。
笔者的观点是:我国应具体方法采用“经过具有一定期限消灭”的方式。因为:
1、“特定期限”可以学习作为主要考验期限,可以提供更加全面客观地评估未成年人的悔改表现。
2、台湾部分地区是使用该路径的代表。
台湾与大陆既同属大陆政策法律,又在其中包括了解国情、文化、风俗习惯上基本保持一致。我国需要选择该路径方面可以提高大大减少降低移植法律建设过程中的“排异”现象。笔者认为建议 :这个“特定期限”不宜过长,同时也不宜过短。
时间过长,对于罪错少年儿童造成大学生心理环境压力变化过大,不利于改造。而且,从年龄增长阶段一般来说,这些人都即将毕业就业,这种活动不利的法律风险后果,自然资源成为其就业的障碍。
但时间要求设置也不能过短,过短不利于幼儿教育引导当事人,怂恿当事人与社会主义潜在犯罪人的侥幸心理。所以加强立法机关在进一步完善明确“具体期限”时,应根据自身具体应用情况,参照减刑、缓刑相关会计制度,制定出了关于如何具体期限的有关部门规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兼顾秩序和自由的价值取向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