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少年犯罪及其记录消灭制度可以作为研究我国少年司法管理体系的重要因素组成一个部分企业之一,与其他法律法规制度的存在问题一样,除了有其历史文化政治教育背景之外,还有一些相关的理论、现实、法律等基础数据支撑。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如果一项刑事法律保障制度的存在,没有支撑其存在的理论基石,那么,这一经济制度即使建立了,也是昙花一现,经不起时间的考验。
1、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有三处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明确的修正。其中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这是我国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立法层面上又一推进。既然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明确了对5年以下轻罪记录消灭,就目前情况看,对未成年人重罪记录消灭可能时机尚不成熟,但对那些社会危害程度更低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若不实行消灭,显然不符合立法逻辑。
所以,笔者提出对少年罪错行为记录的消灭,意在顺应刑法修正案的同时,使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更具体系性和可操作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该法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特别强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并将之细化。其中,第57条第三款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而第58条则提出了对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该法规定了不能披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相关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中第45条规定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同时也指出了不得披露未成年犯罪人的相关资料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该法第48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该条明确了有过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在依法为其行为承担责任以后,他的权利与其他未成年人一样,是平等的,虽然依然没有规定具体的措施来保障该条法律的实施,但这个原则的确定少年罪错记录消灭提供了法律依据,因为这个制度的建立正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不良记录不会被大多数人知道,在学校和社会中客观地减少了对他们歧视和不公平待遇的可能,使其权利可以同等地享有。
4、《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指出,今后学校如要给学生处分,必须先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后才能做出处分规定。《条例》第49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不得在互联网上收集、使用、公布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该规定限制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被广泛地传播和为公众知晓,当然也应该包括未成年人的不良个人信息。上述法律、法规都为笔者所提出的少年罪错记录的消灭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强有力的立法支撑。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