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律师:监视居住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般来说,只有当犯法嫌疑人被采用拘留、拘留的强制程序时,不符合取保候审前提的,才请求变换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什么情况下能够申请变更为监视居住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监督寓居包括一般的监督寓居和指定寓所的监督寓居两种。原则上,监督寓居应当在犯法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只有当案件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能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仍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普通说来,只有当犯法嫌疑人被采用拘留、拘留的强制程序时,不符合取保候审前提的,才请求变换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者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指定居所地监视居住,申请变更为普通的监视居住。

  1、一般监视居住的条件

  综合《刑事诉讼法》第72条、《公安构造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定规矩(试行)》第109条的规定,侦察构造关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紧张疾病、生存不能自理的;

  2)有身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存不克不及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由于案件的非凡情形或许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克日届满,案件还没有办结,需求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人民检察院抉择不同意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7)吻合取保候审前提,但犯法嫌疑人不克不及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

  8)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施行过程当中违反取保候审管理规定的。

  2、指定寓所监督居住的条件

  犯法嫌疑人吻合以上监督寓居条件的,同时又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1)犯法嫌疑人无流动住处的。此中,流动住处普遍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2)犯法嫌疑人涉嫌伤害国度平安犯法、可骇举止犯法、分外庞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的。其中,“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

  a.大概消灭、捏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b.大概惹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c.大概惹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d.犯法怀疑有人在住处施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e.犯法嫌疑人的眷属或许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二、刑事辩护律师请求变更为监视居住需要做哪些工作?

  1、递交《变换强制措施申请书》

  律师请求变换强制程序应该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申请事实及理由。

  2、对请求不被受理和回复进行救济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定规矩(试行)》第86条以及《公安构造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7条的规定,侦察构造应当在收到律师提交的变换强制程序请求后3日内作出是不是批准的回复,不同意变换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律师,并说明理由。

  如果侦查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申请,律师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不得指定在特地弄羁押场合、办案场合施行监视居住。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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