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犯本罪的,实施两罚制,对单元判处罚金,同时对单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客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国度无关发票治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
(1)非法创造发票。依据发票治理设施的规定,发票必需是由防伪专用品制成,并套印全国对立发票监制章才有效。非法制造普通发票有两种具体行为方式:一是伪造;二是擅自制造。
捏造,是指无权印制一般发票的人模仿实在的一般发票,非法创造假发票、假冒真发票的行动。其具体表现是:根据该类发票的联次、内容、版面罗列、规格、颜色、图案等,应用印刷、复印、描写、拓印等种种要领印制假发票。
捏造该类发票,除了要将发票本身制成和真发票一样之外,还必须使用各种方法制造发票监制章、防伪水印、紫外线防伪措施等。
私自创造,是指印制发票企业或出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未经无关主管税务构造同意,擅自印制发票,或擅自创造防伪专用品,或虽经同意,但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或发票防伪专用品出产通知书所规定的印制数目或出产产量,擅自超量加印或创造的行动。
另外,我国《发票治理设施》第14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用的发票,除增值税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局限之内印制;确有需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构造商请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构造批准,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构造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
据此,假如印制发票企业未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构造批准,私自接受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或个人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的委托,而印制发票的,也应是擅自制作的行为。
(2)发售非法创造的发票。发售,是指以必定的价钱将非法创造的一般发票卖出的行动。有款项生意业务,转移所有权是其本质特性。是以,没有此种特性的行动如租用、让渡、赠与等,就不是发售。发售的要领不限于暗里成交,地下叫卖、高声呼喊、走街串巷、拦阻强卖都可。
发售的方式也不限于面对面的直接交货,邮寄、托运、托带均可。非法出售的发票,其来源有二:一是自己伪造、擅自制造的;二是盗窃、骗取、买人、使得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出售的发票不限于假发票,真发票亦可,如擅自制造的发票,尽管其行为是非法的,但其制造出来的发票却是真实有效的。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公安构造统领的刑事案件备案追诉规范的规定(二)》的规定,捏造、私自创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主体要件
本罪中,本罪的主体是普通主体。
依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单元也能够构本钱罪的主体。单元犯本罪的,实施两罚制,对单元判处罚金,同时对单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主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有意,普遍以营利为目标。在1996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的《对于办理捏造、倒卖、偷窃发票刑事案件合用法律的规定》中,实行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发票(含假发票),或许非法创造、倒卖发票捏造专用品的行动,组成投机倒把罪的,就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均不能成为本罪的罪过。因此,在过失罪过下造成的超量印制发票的,不以犯罪论。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单元犯本罪的,实施两罚制,对单元判处罚金,同时对单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