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友非法图利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的工作人员,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为亲友非法图利罪与非罪的界限
精确区分为亲友非法图利罪与普通背约经营行动的边界,首要应从三个方面调查:
(1)看行为人是不是利用了职务方便。假如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方便,纵然对其亲友所举行的经营举止供了赞助,也不去不及认为亲友非法图利罪论处。
(2)看行为人经由过程实行背约经营行动而使国家好处遭遇的丧失是不是达到庞大。假如行为人的背约经营行动未使国家好处遭遇的丧失达到庞大的水平,就不能认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论处。数额是否巨大不是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必要要件,因为本条中并无为人非法获利及其数额大小的规定,而只有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背信经营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的规定。
因此,划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之一,应为行为人实施背信经营行为而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是否达到重大或特别重大。在这里,国家利益遭受的重大损失与行为人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显然是不同的犯罪结果,不应混一谈。
(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此以外人员的背信经营行为不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对于他们的背信经营行为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构成侵占或者其他犯罪的,应以相关犯罪论处。
二、为亲友非法图利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界限
为亲友非法图利罪与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在主观方面都利用了职务方便,客观方面都出于故意,过失这两个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它们的区别表现在:
1.犯罪主体不同
为亲友非法图利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的工作人员,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
2.客观方面不同
为亲友非法图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方便,将本单位的红利营业交由本人的亲友经营,或许以显然高于市场的价钱向本人的亲友举行经营治理的单元推销商品或许显然低于市场的价钱向本人的亲友经营治理的单元贩卖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而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
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在此,两罪虽同为结果犯,但犯罪结果有所不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结果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为亲友非法图利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的工作人员,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