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上述信用凭证的管理,杜绝金融机构内部的非法出具行为,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对其出具的条件及程序都作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占的客体是国度金融治理轨制。有些银行或许其余金融机构及其事情职员,违背国度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许其余保函、单据、存单、资信证实等,一方面给国度造成经济上的庞大丧失,另外一方面又给诈骗犯罪分子进行其他诈骗犯罪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帮助,造成了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后果,为严厉打击这类犯罪分子,本法设专条规定予以打击。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违背规定为别人出具信用证或许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行为。
所谓违背规定,即包括违背国务院及其金融监视治理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的无关规定,也包括违背其余银行及除银行之外的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上述信用凭证的管理,杜绝金融机构内部的非法出具行为,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对其出具的条件及程序都作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其次,非法出具的行动必需情节紧张的能力构本钱罪。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公安构造统领的刑事案件备案追诉规范的规定(二)》的规定,银行或许其余金融机构及其事情职员违背规定,为别人出具信用证或许其余保函、单据、存单、资信证实,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备案追诉:
(1)违背规定为别人出具信用证或许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4)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非法主体,即银行或许其余金融机构及其事情职员。 “银行”是狭义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贸易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其余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股银行和外资银行。“其余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即所谓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为有意,即明知出具金融票证的行动不符合无相关规定,仍有意实施。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违背规定为别人出具信用证或许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行为。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