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非法供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罪的复杂性,本条对非法供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罪的量刑没有规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也难以规定具体的量刑标准。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非法供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罪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从重处罚,即原则上只要为吸毒者和注射吸毒者提供了非法供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就可以构成非法供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罪。
但是,在实践中,并非所有非法供应毒品的行为都被定为犯罪,而是根据本法的规定,结合整个案件的情节,如偶尔犯罪或初次犯罪,数额小的,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视为犯罪。
非法供应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物罪的犯罪人,只要实施了非法供应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物给已经服用或者注射麻醉药品的人的行为,不要求服用或者注射麻醉药品的人对麻醉药品具有实际控制权,就可以构成非法供应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物罪。
在实践中,从事生产、运输、管理和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个人或单位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没有法定的审批程序,但确实用于医疗、教学和科研的,不属于犯罪行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理。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营利为目的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和国家管制得能够使人成瘾的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三)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四)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或者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营利为目的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和国家管制得能够使人成瘾的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