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枪支管理方面的规定非常严格,但其他一些国家的枪支弹药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这样一来,有些人想购买枪支便会通过国外的渠道。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自然人犯罪与单元犯罪的区别
单元走私犯罪是单元外部的成员为了单元的好处按单元决议机构或许首要负责人的旨意以单元的名义实行的走私行动。假如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中饱私囊;或者不是经过单位决策机构决策或者主要负责人即批准、同意或认可,而是盗用、冒用单位的名义进行走私的,都因不符合单位犯罪构成的条件而不能构成单位犯罪,对之,应当按个人即自然人走私论处。
2.走私武器、弹药罪与非法创造、生意、运输、邮寄、贮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其区别主要是:
(1)侵占的客体分歧。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客体是过度贸易管理;后罪则是公共安全。
(2)工具不完全沟通。走私武器、弹药罪工具为枪支、弹药,此中的枪支、弹药《中华人民共和国阻止进出口物品表》所规定,未加规定的则不能成为走私武器、弹药罪对象。其范围要比后罪的对象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规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要小。
(3)主观方面分歧。走私武器、弹药罪行动旨在夸大回避海关监视,行为人实行照顾、运输、邮寄的行动是为了使走私物品进出国(边)境;然后罪则是在边疆以内的非法运输、邮寄、贮存等。当然,出于走私目标,举行走私行为,亦不可避免地要在国(边)境之内从事一些非法运输、邮寄、储存的活动,这时虽然触犯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属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手段牵连,应按走私武器、弹药罪论处。
单元犯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对单元判处罚金,并对其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第四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手段牵连,应按走私武器、弹药罪论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