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受贿罪律师讲解受贿罪的主体问题

  在贪污行贿犯罪中,是不是拥有国度事情职员的身份,往往是区别此罪与彼罪以至罪与非罪的关键要素。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在法律实务中,刑事辩护律师也常常应用主体身份这一关键要素为被告人争夺量刑较轻的罪名以至争夺无罪。

  依据刑事律师关于我国刑法的深刻懂得,触及非国度事情职员的有非国度事情职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度事情职员行贿罪两个罪名,它们与国度工作人员的受贿罪和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贿罪是相互对应的。

  因此,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关系到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那么我国《刑法》是如何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区别的呢?根据《刑法》第163 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 年11月20 日实施)及相关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

  一、非国有公司、企业的事情职员。包孕董事、司理、监事、管理人员和职工。

  二、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余国有单元中的非国度事情职员。比方,为国度事情职员供应交通、饮食办事的职员,他们在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余国有单元中他担任一定的工作职责,也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情形,但并非属于从事公务,而只是从事一般性劳务,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认定。

  三、其余单元中的非国度事情职员。既包孕在奇迹单元、社会整体、村民委员会、住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构造,也包括在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组织中非从事公务的人员。

  关于民众而言,上述解说稍显笼统,上面刑事律师就结合医疗机构中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问题做一讲解。

  起首,医疗机构中的国度事情职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资料等医药产物推销举止中,利用职务上的方便,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其次,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度事情职员,有前款行动,组成犯罪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第三,医疗机构中的医务职员,应用开处方的职务方便,以种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资料等医药产物贩卖方财物,为医药产物贩卖方谋取好处,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2012年,某国有病院外科医师姜某应多名医药代表之托,在为临床诊疗病人开具的处方中常常选用医药代表所保举的药品,并根据两边事前商定的比例,从中收受医药代表背工10万余元,后被以涉嫌受贿罪移送告状。

  刑事律师团队负责姜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辩护看法:被告人姜某虽然是在国有奇迹单元事情,但其看病开具处方属于医疗行动,不具有管理性和权柄性,不属于处置公务的职员,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认定被告人姜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事律师觉得,该案例能够看出,国有病院虽然是国有奇迹单元,但并非该单元中所有的事情职员都是国度事情职员。国有病院大夫开处方的行动,只是一项公共服务活动,并非从事公务,其身份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故不构成受贿罪。判断被告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一定要结合其所在单位的性质和其在所在单位所担负的角色综合评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为医药产物贩卖方谋取好处,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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