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次聚众斗殴的行为中,有的行为已受过刑罚处罚的,根据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对该行为不应在计入“多次”之内。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暴力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依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犯聚众打斗罪的,对重要份子和其余踊跃列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管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重要份子和其余踊跃列入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打斗,致人轻伤、殒命的,按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屡次聚众斗殴的
屡次,普通是指3次以上。关于屡次聚众打斗的行动,普通觉得,不请求每次聚众打斗的行动都构成独立的犯罪。但是,在多次聚众斗殴的行为中,有的行为已受过刑罚处罚的,根据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对该行为不应在计入“多次”之内。
(二)聚众打斗人数多,范围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此种情况首要表现为流氓团伙大规模打群架,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人数多”、“范围大”、“社会影响卑劣”三者之间有着内涵的联络,至于其详细的判别规范,应根据聚众打斗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各种因素来认定。
(三)在大众场合或许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此种情况是对聚众打斗行动产生地址的限定,表现了我国刑法对大众场合秩序的非凡维护。所谓大众场合,主如果指不特定多数人汇集、应用的场合。交通要道,主要指交通的首要干道,也包括日常车辆、人群经常通行的道路。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是指生活、工作、学习、教育、科研等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形。只有在以上两种场合下聚众斗殴,并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才适用该项规定。
(四)持械聚众打斗的
持械聚众打斗,主如果指行动人在聚众打斗过程当中,使随身照顾得凶器裸露于外,从而对受害人或四周群众的生理造成一种可骇感,对大众秩序造成紧张要挟等情形。①由此能够看出“持械”,普通其实不请求对方或者周围的群众知晓行为人携带有器械,只要行为人客观上有持械的行为,并且必须主观上具有使用所持凶器的意图,就应认定为“持械”。另外,这里所说的器械,是指足以致人伤亡的危险器械,包括各种管制刀具、棍棒、枪支等。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打斗的,对重要份子和其余踊跃列入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屡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打斗人数多,范围大,社会影响卑劣的;
(三)在大众场合或许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打斗的。
聚众打斗,致人轻伤、殒命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在多次聚众斗殴的行为中,有的行为已受过刑罚处罚的,根据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对该行为不应在计入“多次”之内。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暴力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