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侵扰法庭秩序罪)
聚众哄闹、打击法庭,或许殴打法律工作职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集会批改)(节录)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法庭审讯过程当中,假如诉讼参与人或许旁听职员违背法庭秩序,审判长应该正告遏止。对不听遏止的,能够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如下的罚款或许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打击法庭或许凌辱、离间、要挟、殴打法律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定规矩》(199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节录)
第九条旁听职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灌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便走动和进入审讯区;
(三)不得谈话、提问;
(四)不得拍手、喧嚣、哄闹和实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消息记者旁听应遵照本规定规矩。未经审判长或许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或摄影。
第十一条关于违背法庭规定规矩的人,审判长或许独任审判员能够行为正告、训诫,也能够充公灌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第十二条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相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的说明》(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选录)1第二百五十条法庭审理过程当中,诉讼参与人或许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应该正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二)不听遏止的,能够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同意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如下的罚款或许十五日如下的拘留;
(四)未经许可灌音、录像、拍照或许经由过程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诉讼参与人、旁听职员对罚款、拘留的抉择不平的,能够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也能够经由过程抉择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
经由过程抉择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