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许授意、教唆、逼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应予立案。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之一 私放在押人员罪
法律工作人员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犯罪犯及其支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许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许体罚、荼毒罪犯;
(四)凌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许纵容别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应用罪犯供应劳务;
(七)违背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羁系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余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三、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未被公安构造正式任命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关于未被公安构造正式任命,受托付执行羁系职责的人员,因为严重不负义务,以致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前因的,应该按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不负监管职责的狱医,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但是受委派承担了监管职责的狱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工人等非羁系构造在编羁系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工人等非羁系构造在编羁系人员在被羁系构造聘请受托付执行羁系职责的过程当中私放在押人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失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九)释放在押人员案(第四百条第一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法律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立案:
1.擅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许授意、教唆、逼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捏造、变造无关法令文书、证实资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
3.为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动向其透风报信、供应前提,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4.其余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查刑事责任的情形。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擅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许授意、教唆、逼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应予立案。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