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动态:贪污罪辩护律师讲解贪污罪的法律规定

  受国家构造、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人民整体托付治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处。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贪污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构造、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人民整体托付治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处。

  与前两款所列职员沟通,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检察院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治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构造、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人民整体托付治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托付治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请等而治理、经营国有财产。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职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处置公务的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余国有单元中处置公务的职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余国有单元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余非国有单元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职员在海内公务举止或许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拥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布施款物及捐献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法卑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三、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贪污、职务侵犯案件若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许职务侵犯犯罪案件,现就这种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职员沟通,应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许其余单元的职员沟通,应用公司、企业或许其余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许其余单元中,不具有国家工作职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妨碍防备、操纵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贪污、侵犯用于防备、操纵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难的款物或许调用归个人应用,组成犯罪的,分手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调用用于防备、操纵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难的救灾、优抚、布施等款物,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公司、企业或许其余单元中,不具有国家工作职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贪污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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