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动人在实行侵占知识产权行动过程当中,创造、贮存、运输、贩卖侵权产物的代价。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商标侵权律师一起看看吧。
已贩卖的侵权产物的代价,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屡次实行侵占知识产权行动,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说明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目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五条单元实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动,根据本说明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明知别人实行侵占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供应存款、资金、账号、发票、证实、许可证件,或许供应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之前宣布的无关侵占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
《最高国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办理侵占常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4月5日起施行法释[2007]6号)(节录)
第三条侵占知识产权犯罪,吻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占知识产权被刑事惩罚或许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体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余不宜合用缓刑的情形。
第四条关于侵占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该综合思量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丧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普遍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如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第五条被害人有证据证实的侵占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间接向人民法院告状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紧张伤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第六条单元实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动,根据《最高国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办理侵占常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第七条之前宣布的法律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三年以下商标罚款或者商标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商标侵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