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产、贩卖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本罪与非罪的边界
依本条之规定,出产贩卖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有使出产遭遇较大损长的,才构本钱罪。假如没有使出产遭遇较大丧失的,就不构成本钱罪。此外,行为人出产、贩卖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虽没有使出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但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出产贩卖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1.侵占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了国度对农用出产材料的监视治理机制和农业生产;后者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的犯法对象是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后者犯法工具的局限很广泛。
3.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
前者的犯法组成请求使出产遭遇较大丧失的,才构成本罪;而后者则是数额犯,其犯罪构成要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依本节第149条之规定,出产、贩卖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构成本钱罪,然则贩卖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按照出产、贩卖伪劣产物罪的规定惩罚。
出产、贩卖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三)本罪与毁坏出产经营罪的界限
认定本罪要注意其与毁坏出产谋划罪的区别。其主要是:
1.本罪普遍是出于非法图利的目标;后罪则是出于泄愤报仇或许其余小我私家目标。
2.本罪在主观方面体现为出产、贩卖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并使出产遭遇较大丧失的行动,行动与效果之间并不是间接相连,而是经由过程消费者购买并使用了所生产、销售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后才发生危害结果的,生产、销售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一般相当长的时间;而后罪则是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直接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直接相连,没有被害人从中介入这一因素。
3.本罪所损害的客体是国度无关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出产材料品质醮治理机制和农业生产,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后罪的客体则是某一单位的生产经营,对象具有特定性。
4.本罪的主体不但限于自然人,并且还包括单元;而后罪的主体则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出产、贩卖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