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方提出认证申请时,法院是否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以决定是否发起认证?民事律师为您讲解相关注意事项。
答: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认为被证明的事实需要经专家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解释,并规定提出认证申请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其权限委托认证:
一是当事人可以提出进行鉴定申请;
第二,人民法院根据职权需要查明的事实有特殊问题的,也应当按照职权委托鉴定。
实践中认为,鉴定的启动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申请而被动启动的一种法定程序。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申请启动鉴定只是启动鉴定的基本前提,并不自然导致启动鉴定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申请鉴定并不一定启动鉴定,但仍需法官根据其对相关事实认定的需要来决定。因此,人民法院有权启动实质意义上的鉴定。
是否启动鉴定,本质上必须是法官在审理有关专门问题时缺乏判断和认定情节,决定委托有关鉴定机构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认定专门问题的有关事实。司法鉴定是法院的辅助机构。
法官应该有专家来弥补因为没有专门知识而不能知道的事情的不足,以达到正确判断的目的。因此,认定不是在当事人提出的前提下进行的,而恰恰是在这个前提下法官需要查明事实的前提下进行的。为防止启动认证的随机性,在实践中应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可以申请进行鉴定的事项以及是否与案件有待查明的事实发展具有一定关联性,即该需要我们通过分析鉴定方能证明的待证事实是否为案件审理所必须查明的基本事实,或者企业是否会影响一个案件的审理程序合法性。
(2)是否需要采用特殊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来确定相应的特殊问题;是否通过举证、质证的一般方法,或是否对相关专业问题确实存在的证据无法确定。
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往往会开始认定,以达到人为混淆、拖延诉讼程序或其他不当目的。对此,我们必须以处理证据的方式查明调查事实,如果发现传统的方式可以完全查明,则不应允许当事人申请相关的司法鉴定。
(3)对于需要识别的特殊问题,是否有更权威的识别方法和相应的合格的识别机构,是否有清晰和充分的识别材料。
(4)在启动鉴定之前我们是否发展已经可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总的来说,民事律师告诉你,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往往会开始认定,以达到人为混淆、拖延诉讼程序或其他不当目的。对此,我们必须以处理证据的方式查明调查事实,如果发现传统的方式可以完全查明,则不应允许当事人申请相关的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