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其母亲郑某与被告未能达成一致,原通知法院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将原告改名为郑某。庭审中,原告来到法庭,明确表示愿意以“郑”的名义继续生活。下面监护权变更律师就来说说这个情况。
一、简要案情
2011年10月,被告将原告与未成年人母亲郑某离婚,并同意由其母亲郑某抚养。原告与郑宗宗后,郑宗将其更名为“郑宗文”,原告一直以“郑宗文”的名义生活学习,并以“郑宗文”的名义参加了数学、艺术、拉丁舞等国内外比赛。赢得了很多奖项。
2018年12月,被告向派出所申请将原告改名为“向宇”。原告改名为“归根树”后,他的学习、生活和参与都遇到了一些麻烦。原告与其母亲郑某与被告未能达成一致,原通知法院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将原告改名为郑某。庭审中,原告来到法庭,明确表示愿意以“郑”的名义继续生活。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人民法院审理合川区认为,姓名是自然人参与社会生活的个人象征。根据《民法典》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更改或允许他人使用其姓名,但不得破坏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在处理父母离婚后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纠纷时,应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在本案中,原告多年来一直使用“郑某文”这个名字。这个名字已经为亲戚、朋友、老师和同学们所熟知,也成为他个性的象征,是其生活、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个12岁的未成年人,原告已经能够理解名字的字面意思和人格的象征意义,结合他在国际和国内赢得奖项的许多竞赛和他自己的真实意愿,继续使用名字有利于原告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然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与原告合作,将户籍名称改回“郑文”。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典型意义
监护权变更律师强调,本案是适用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变更法定姓名权利的典型案件。在实践中,由于配偶在离婚后更改未成年人的姓名经常引起纠纷。本案审判庭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将《民法典》人格权的最新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具有一定的判断力和对公民意志的合理理解,尊重公民自主选择姓名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