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和谷女士分别有两个孩子和一个女儿,长子李佳,次子李毅,小女儿李毅。两人买了两栋房子,都是以李先生的名字登记的。第二位老人去世后,由于遗产继承谈判失败,三个子女向法院提起合法继承纠纷。相关情况就由房屋产权律师来说说。
在继承诉讼中,李认为,虽然其中一套房子是以李先生的名义登记的,但实际上是他自费购买的,一直由他使用。他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该房屋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并根据这一单独案件提出所有权要求,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
乙方和丙方不同意甲方的声明,称这两栋房屋为单位分配给父亲的福利住房,购置款由父亲出资并以父亲名义登记,均为父母的遗产。由于两间福利房的面积超过了规定的面积,所以在后续支付房价差,虽然房价差是由李佳支付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李佳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该房屋仍然是父母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甲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借用李先生名义出资购买,应当通过举证证明我们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但其并未就借名买房一节提交时间相关研究证据,应承担举证能力不能的法律风险后果。仅凭房屋出资问题行为已经不能发展产生一种对抗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据此驳回了李甲的全部诉讼服务请求。
宣判后,双方企业均未进行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影响,我国采用登记效力的立法体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应依法登记。依法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得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只有出资事实不能对抗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也不能确立不动产物权。
在继承诉讼中,当事人的一名继承人经常请求用假名购买有争议的财产,声称虽然财产以继承人的名义登记,但实际上是以当事人的一名继承人的费用购买的。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涉及对遗产范围的审查,继承纠纷的案件将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当事人范围相同的,在继承的情况下吸收,遗产范围一并审查。
当事人范围不同的,声称以借用名义购买房屋有法律关系的,可以在另一个案件中提起合同诉讼或者确认房屋所有权诉讼,并在另一个案件中审查借用房屋是否成立,以明确房屋所有权。在这一点上,只有在确定了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才处理继承案件。
房屋产权律师提醒你,就名人而言,主张实名买房的一方除了出资事实外,还需要证明双方存在实名买房的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借名购房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将房屋过户到房屋实际所有人名下。本案中,李佳未能提交证明借名购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故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