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擅自放弃继承是否有效? 目前,法律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看法。让我们从是否可以放弃继承的问题开始。那么遗产继承律师就来为您讲讲相关问题。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没有声明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权是在继承开始之后、在遗产处分之前可以放弃的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继承权没有被放弃,继承被获得,它可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配偶一方必须对另一方放弃继承权持重大反对意见。
这里,我跟大家讲一下自己关于“遗产继承权”和“遗产资源所有权”的关系,根据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从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一刻起,财产成遗产,继承就已经发展开始,继承人就已经可以享有了遗产继承权,这一点我们大家可能不会有什么不同学生意见。
但是,享有“遗产继承权”等同于“遗产进行所有权”吗?正是企业因为对这个社会问题的不同文化理解,司法工作实践中,就有了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继承权不等同于继承所有权,而是继承权的基础和前提。只有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才能取得继承权,取得的继承权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观点的支持下,夫妻一方有权放弃“继承权”,这是有效的,可能不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或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继承权”相当于“继承权的所有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继承的所有权转移给继承人。
应当属于已经继承得到的,至于何时办理继承手续,影响继承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支持这一观点的是,配偶一方无权放弃“继承权”,弃权无效,如果放弃,另一方应得到补偿或补偿。
基于企业不同的观点,司法社会实践活动中有很多不同的判例。通常通过比较分析常见的处理生活方式为,只要在离婚时遗产还没有实现真正需要继承到夫妻一方名下,法院对于一般都不予进行处理,也不明说能不能分割,也不管我们有没有放弃继承,相当于留了作为一个“口子”,先把婚离了,将来有证据证明继承得到了,再以离婚后财产安全纠纷主张权利。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遗产继承律师的回答就是这些了,司法社会实践活动中有很多不同的判例。通常通过比较分析常见的处理生活方式为,只要在离婚时遗产还没有实现真正需要继承到夫妻一方名下,法院对于一般都不予进行处理,也不明说能不能分割,也不管我们有没有放弃继承,相当于留了作为一个“口子”,先把婚离了,将来有证据证明继承得到了,再以离婚后财产安全纠纷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