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有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即使是怀孕女职工,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