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一般是针对比较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在给予交通警察降级或撤职行政处分的时候,应当考虑该受处分人是否还适合继续担任交通警察工作,如果根据该民警的一贯表现,如以前曾经有过违法违纪行为,属于屡教不改,或因违法违纪行为已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确实不适合继续留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的,应当对该交通民警同时作出辞退的决定。如果初犯,或根据过去的表现,经过批评教育,本人有深刻的认识和改过的决心,适合继续工作的,则可以继续担任交通警察或在警察部门工作。这里应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对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是可以予以辞退,不是一律辞退,是否辞退,应根据该交通警察的违法情况和综合表现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