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你所应聘的岗位为保安,属于你所不得从事的岗位,但你没有如实填写,明显既是对公司知情权的侵犯,也是对相关规定的违反。因此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条